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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就一定侵权吗?看“混淆可能性”如何影响商标侵权认定
2024-07-31 00:00:00 阅读(897)
面对商标侵权诉讼,根据现行《商标法》,被控侵权人常见的抗辩事由包括:
1、正当使用抗辩(《商标法》第59条第1、2款);
2、先用权抗辩(《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3、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第64条第2款);
4、恶意注册抗辩(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82号指导案例“歌力思”案);
5、权利用尽抗辩。
其实,针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还有一种抗辩理由可以考虑,那就是“混淆可能性”。严格说起来,“混淆可能性”应该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但是实践中,法院容易只关注该条款的前半部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对后面那句“混淆可能性”不太关注,导致有一些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认定侵权。像是经典案例“奥普”商标侵权案[1],“奥普”在电器类商品上是驰名商标,可是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凭借自己在第6类商品上(包括五金家具,窗用金属附件等商品)受让来的“”商标,起诉驰名商标“奥普”一方商标在金属扣板商品上使用“奥普”商标侵权,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侵权成立,而且一审判决赔偿10万,二审改为30万,该案最终到最高院再审时,才被最高院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为由,判决被告不侵权。
通过研究相关规定以及几个法院判决,发现“混淆可能性”应该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即使商标本身相同或者类似,只要实践中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商标权人的商标侵权指控也不能成立。
标签:商标近似就一定侵权吗?看“混淆可能性”如何影响商标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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