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 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实施知识产权强企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创建 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5 号)的精神,制订本办 法。
内容太多不想看? 直接咨询更快捷>>
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认定管理办法
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认定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实施知识产权强企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5 号)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是指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的认定、复核和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参与申报和复核的企业须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申请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连续生产经营 1 年以上,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
(二)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或《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已入库浙江省"金种子"企业库。
(三)创新实力较强。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5%或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含),历年累计有效专利(商标)折算分值要求达到 30 分以上(含 30 分),并且近三年累计授权专利(商标)折算分值要求达到 25 分以上(含 25 分),其中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至少 3 件以上。
分值计算方法:
-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 5 分
-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 1 分
-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 1 分
- 国外发明专利每件 10 分
-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 2 分
- 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 2 分
- 驰名商标每件 3 分
- 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每件 2 分
- 商标国际注册每件 2 分
特殊情形折算得分:
- 近三年产品获得浙江省专利、商标一等奖每件 20 分
- 二等奖每件 15 分
- 三等奖每件 10 分
- 海外专利、商标维权胜诉或调解成功案件每件 20 分
注意:最近一年内无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或已整改到位。
(四)运用效益显著。企业拥有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自主商标品牌产品,近三年企业专利产品或服务平均销售额不低于 3000万元(含)、专利产品或服务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6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不受比例限制),或专利年均许可收入 800 万元(含)以上。
(五)保护意识较强。企业近三年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被控侵权的企业,处于诉讼期间的,暂不受理。
第五条
企业近三年获得国家专利奖、国家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商标金奖,或入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年度"WIPO全球奖"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
第六条
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 3 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称号。企业不参与复核的,取消称号。原已认定为"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视同"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统一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认定或复核通知要求,及时将有关材料完整报送企业住所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资助经费,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惩戒,并在 3 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九条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企业认定复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第十条
认定和复核工作采用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市市场监管局成立由技术、经济、知识产权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经网上公示和局长办公会会议审定后,择优认定和确定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以及保护等方面优先支持,并将其作为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同类企业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合并、分立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需要保留"杭州市知识产权强企"称号的,则重新申报认定;移址或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知识产权变更证明,再核实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市管〔2020〕38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