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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信息经济重点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17-07-06 12:00:00 阅读(852)
摘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等的精神,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的行业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发挥重点企业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增强我省信息经济发展的动力,大力推进我省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的建设。省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全省信息经济重点企业培育工作。

  浙信示办〔2017〕3号

  各市、县(市、区)信息经济推进工作牵头职能部门,省级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等的精神,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的行业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发挥重点企业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增强我省信息经济发展的动力,大力推进我省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的建设。省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全省信息经济重点企业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信息经济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引领型企业、平台服务型企业、投资基金型企业和园区(小镇)运营型企业等5个方面各征集一批信息经济重点企业,经综合评价后每一类各推出20家重点企业,大力实施名企战略,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构筑信息经济发展的竞争优势,引领和带动我省信息经济加快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龙头骨干企业

  指信息经济核心产业特色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强,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居前列,占据产业生态发展的优势地位,是全省推进信息经济发展“七中心一示范区”(指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全国物联网产业中心、全国云计算产业中心、全国大数据产业中心、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全国智慧物流中心、全国数字内容产业中心和国家两化深度融合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主体企业,对行业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的这类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纳税,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环保违法记录;

  2.企业所从事的领域为信息经济核心产业,且核心产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60%(含)以上;

  3.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利税达到1亿元(含)以上;

  4.企业重视创新发展,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企业在所处行业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力,在全国同行排名前5位或市场占有率前5位。

  (二)平台服务型企业

  指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搭建为用户提供产品营销、信息服务、交易搓合、服务体验、增值服务等各类服务平台的企业,包括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网络支付、分享经济等。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纳税,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环保违法记录;

  2.平台所服务的用户较为广泛,其所服务的用户数达100万以上,月平均活跃用户数达到10万以上;

  3.平台年交易额达到20亿元以上,或实现平台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4.平台在其所处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和创新活力,处国内同行排名前5位或市场占有率居前5位。

  (三)创新引领型企业

  指围绕信息经济各相关领域,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新产业等方面具有较强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服务业态,整体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居于前列的企业。这类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纳税,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环保违法记录;

  2.企业信息经济核心产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

  3.企业注重创新,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远高于于行业平均水平;

  4.企业创新成果丰硕,在其所处领域拥有一定的专利技术,或具有行业引领性的商业模式。

  5.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三年收入或效益年均增长15%以上。

  (四)投资基金型企业

  指以风险投资或产业投资等方式专注于信息经济领域投资或重点投向信息经济领域的各类基金公司。

  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法纳税,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环保违法记录;

  2.企业所管理的信息经济领域的基金规模10亿元以上;

  3.企业所管理的基金近2年内信息经济领域的投资项目10个以上,直接带动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其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 5个以上。

  (五)园区(特色小镇)运营型企业

  指以政府公共服务为基础,以高水平运营管理团队为支撑,以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营模式,为信息经济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提供专业运营服务的企业。

  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环保违法记录;

  2.企业主要服务于信息经济领域特色小镇或特色园区,其管理的园区(小镇)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或服务企业达100家以上;

  3.企业建有(或运营)较为完善的信息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为信息经济相关企业发展提供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员培训、基金对接等服务。

  三、申报程序

  (一)采用企业自主申报、地方信息经济推进协调牵头部门推荐相结合原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浙江省信息经济重点培育企业申报表》(附表1),向所在市、县(市)信息经济推进协调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各地信息经济推进协调牵头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浙江省信息经济重点培育企业推荐表》(附表2),统一报省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重点企业开展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确定2017年度全省信息经济发展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三)申报时间安排。请各地信息经济推进协调牵头部门于2017年6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各1份)报送给省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zjdzxx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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