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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中国专利审查实务特点的撰写对策
来源: 2017-07-06 12:00:00 阅读(864)
摘要:对中国专利审查实务中权利要求修改的目的限定对策进行阐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至关重要。为了能够更好地获得和主张专利权,中国企业不仅在本国申请专利,同时向世界各地申请专利的趋势也在显著增加。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专利申请文件就需要迎合世界主要申请国的专利审查实务特点,申请文件的撰写方法因此举足轻重。下面对中国专利审查实务中权利要求修改的目的限定对策进行阐述。

  (1)适用与欧洲相同的对策

  中国在专利审查规定与欧洲审查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这与欧洲审查规定的“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是相同的。中国专利审查实务中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与欧洲实务中的问题解决法也是相同的。

  所以,在上期阐述的,针对欧洲专利审查实务特色对策的方案,在中国实务中也同样有效。因此,在撰写专利说明书的时候,也应将技术思想全面概括的、多层次的、以“横串方式”来进行撰写。同时,在中国专利审查过程中,也需要对说明书中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问题及发明效果。

  (2)对专利修改的限制规定

  在中国实务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实质审查后,专利的修改会被非常严格的限制。

  第一,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第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综上所述,在专利经过实质审查后,申请人或权利人的修改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所以在申请时,要充分考虑到专利在审查阶段、无效宣告程序阶段以及行使专利权阶段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战略性的准备。比如,考虑到审查阶段限制修改的规定,为了使申请人高效地获得授权,桥头堡权利要求准备能够有效地应对审查情况。而考虑到无效宣告程序中限制修改的规定时,如果申请专利的技术是与数字范围有关的(如零至一百摄氏度),建议通过多层次限定数字范围来设立权利要求项。再如在行使权力阶段,为了选定合适的权利要求项来追究竞争对手的直接侵权行为,也要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考虑到这些情况,以免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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