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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见内部结构的图片不能否定创造性(附专利无效决定书)
来源:知产团 2018-10-29 03:09:34 阅读(1218)
摘要:如果以产品的图片作为证据,当仅从该图片信息无法确定其具体结构,则不能认为该图片公开了上述结构。

如果以产品的图片作为证据,当仅从该图片信息无法确定其具体结构,则不能认为该图片公开了上述结构。

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决定书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决定书

二、案由

(一)权利要求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20638821.5,名称为“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12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2日,专利权人为李洪维。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包括支架本体(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紧固装置(2),紧固装置(2)包括上紧固盖(21)和下紧固盖(22),下紧固盖(22)上设有连接杜(221),支架本体上(1)设有紧固装置连接孔(11),连接柱(221)下段穿于固装置连接孔(11)内,支架本体(1)可绕连接柱(221)下段旋转,上紧固盖(21)上设有紧固孔(211),连接柱(221)上段穿于紧固孔(211)内,连接柱(221)内设有安装孔(22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其特征在于:支架本体(1)为扇形,紧固装置(2)设于靠近扇形圆心的部位,沿扇形圆弧设有两个杯托(1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其特征在于:支架本体(1)的扇形边缘为圆弧过渡。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其特征在于;两个杯托(12)之间设有烟灰缸安置孔(13),烟灰缸安置孔(13)上放置有烟灰缸(14)。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其特征在于:烟灰缸安置孔(13)边缘设有香烟支撑架(15)。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其特征在于:杯托(12)底部设有排气孔(121)。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其特征在于:烟灰缸为不锈钢烟灰缸。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其特征在于:上紧固盖(21)内设有上紧固加强筋(212)。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其特征在于:下紧固盖(22)内设有下紧固加强筋(223)。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其特征在于:连接栏(221)下段设有凹槽(224)。

(二)请求人认为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杨其明(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8年03月09口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7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以下简称证据1):《麻将机商情》,中国麻将机行业协会,2009年12月,第48期,封面页、第314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2(以下简称证据2):《机械设计基础》,李静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年01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64、265、268、269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3(以下简称证据3):CN101248322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08月20日;

附件4(以下简称证据4):CN3013294765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25日;

附件5(以下简称证据5):CN3011738535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4月14日:

附件6(以下简称证据6):杭州冈本轴承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复印件,共4页;

附件7(以下简称证据7):《麻将机商情》,中国麻将机行业协会,2014年10月,第106期,封面页、第260、261页复印件,共3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①证据1、3-5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证据2用于证明轴、阶梯轴,空心轴均为公知常识和轴上常用零件;证据6、7用于证明本专利主要发明点属于轴承领域,专利权人及发明人李洪维在申请专利后注册成立轴承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以该企业进行市场推广宣传,所宣传产品分别为本专利和专利号为201420804076.5的专利产品。

②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烟缸类产品,具体为一种可以安装在桌下、可旋转的烟缸产品,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为紧固装置及支架本体的枢转,其属于轴承技术领域,通过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该区别是为了实现对螺丝保护、及螺丝与桌面间稳定连接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I和由证据2所证明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③证据3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涉及紧固装置和支架本体枢转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由证据2所证明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④证据4、5中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涉及紧固装置的部分技术特征,其余涉及紧固装置及支架本体枢转的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基人安装方式及必然效果,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因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⑤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⑥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待征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10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市委员会于2018年04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8年06月0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8年08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三)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王嘉、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刘林敬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均与请求书中的主张相同,在口头审理当庭是交了证据1-2、7的原件。

专利权人当庭核实了证据1-2、7的原件,对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1、7的合法性和公开时间有异议,请求人认为:

①以证据l、2和公知常识组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使用证据1从左往右数第三个图,由于证据1名称为“麻将机商情”,则公开了该图是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该图中公开了支架本体、紧固装置、紧固装置包括上紧固盖、上紧固盖上设有紧固孔,隐含公开了支架本体上设有紧固装置连接孔。权利要求1与证据1该图的区别为:下紧固盖,下紧固盖上设有连接柱,连接柱下段穿于紧固装置连接孔内,支架本体可绕连接柱下段旋转,连接柱上段穿于紧固孔内,连接柱内没有安装孔。关于上述区别,本专利下紧固盖的作用是轴,用螺丝固定,轴必然要穿过支架本体和上紧固盖,否则无法工作。上紧固盖和轴之间的连接是在装配过程中轴的固定。证据2中图14-6中记载的空心轴相当于下紧固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轴领域可以获得技术启示。而连接柱下段穿过支架本体的连接孔是本领域常规选择,连接柱设有安装孔是必然选择,空心轴和上紧固盖的连接方式和支架本体绕轴旋转是公知常识。以及本专利上紧固盖相当于环。

②以证据1、3、2及公知常识组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证据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仍然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关于上述区别,证据3是一种轴承座,月于冰箱门上,里面可以安装螺丝,附图2中的部件80相当于下紧固盖。本专利和证据3都是为了解决旋转的问题,其本身属于轴领域的问题,存在技术启示。证据2中提到空心轴,结合证据3和2关于轴之间的固定方式(卡环或套筒),可以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来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上紧固盖相当于卡环或套筒,属于公知常识。

③以证据1、4及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l、5及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仍然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关于上述区别,证据4、5的轴套相当于下紧固盖,证据6、7证明技术领域。在用于旋转的领域可以结合。

④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评述坚持书面意见。

(四)专利人意见

专利人也当庭发表了意见:本专利采用连接性的结构,减少磨损。关于创造性评述:

①本专利上下紧固盖是整体的紧固装置,证据1中上紧固盖和本体连接结构不清楚,从上述图中无法看出连接孔和紧固孔。关于上述区别,证据2中没有公开任何特征,证据2是轴承,空心轴仅是空心结构。证据2不能通过螺丝安装。

②证据3与本专利领域差别大,部件82不能相当于紧固盖或连接柱,如果结合也无法和上紧固盖结合。本专利加盖起到保护作用。

③证据4或5没有结合启示。

④关于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评述,认可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其余均不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己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三、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7,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1、7的合法性和公开时间有异议。其中:

证据1是《麻将机商情》第48期的封面页及第314页的复印件,证据7是《麻将机商情》第106期的封面页及第260、261页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l、7的原件,经核实,请求人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形式完整。并且,证据1的封面页顶部注明“主办单位:中国麻将机行业协会”、“承办单位:杭州先秦广告有限公司”,“战略支持:北京先秦时代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广固2009-119号”、“2009年12总第48期”等信息;证据7的封面页左侧注明“中国麻将机行业协会 主办”、封面页上部注明“2014年10月总第106期”等信息,首先,证据1杂志封面形式完整,月载明了承办单位、发布时间等详细信息,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从证据1的封面信息可以看出,《麻将机商情》属于DM直投杂志,即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DM直投杂志虽然没有国内统一刊号,但是由于其广告属性,其印刷和发布之时处于公众想获知就可以获知的状态,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的公开性予以确认。而证据7与证据1属于同一种杂志,在专利权人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同样予以确认。且证据1的发行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比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2为《机械设计基础》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64、265、268、269页复印件,证据3-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6为杭州冈本轴承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均天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2-6的真实性。其中,证据2-5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其包括支架本体和紧固装置,紧固装置包括上紧固盖、下紧固盖、紧固装置连接孔,上紧固盖具有紧周孔,下紧固盖设有连接柱及连接柱内的安装孔,权利要求中还限定了紧固装置的上述结构之间的连接关系。

请求人主张:①证据6、7用于证明本专利主要发明点属于轴承领域;②以证据l,2和公知常识组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③以证据1、3、2及公知常识组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证据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④以证据1、4或5、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1、4、5及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①关于证据6、7证明本专利主要发明点属于轴承领域:

首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本专利为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其分类号为A47B13/00、A47B25/00,其分别对应桌子或写字台的零件、以及玩纸牌的桌子,其他游戏用的桌子,因此,本专利并不被分入轴承领域。其次,证据6显示李洪维为杭州冈本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据7显示该公司在《麻将机商情》上以本专利作为宣传产品,由此只能判断出杭州冈本轴承有限公司宣传过本专利的产品。且由证据6中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来看,仅能得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五金交电、麻将机、润滑油……铸造机械的安装(仅限上门服务)”,并不能据此认定本专利所述的产品属于轴承领域,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②关于本证据1、2和公知常识组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1的封面页标题为“麻将机商情”、第314页显示了“烟缸专业生产商”字样,在请求书中,请求人使用了证据I第314页下部附图中的从左往右数第三、四幅图所示产品,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重点使用上述第三幅图,请求人使用证据1中的上述两图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载物架不可旋转,不使用时仍需占用空间等问题,提出一种具有紧固装置的用于麻将桌的载物架,通过其中的紧固装置的结构,不但可以将载物架与麻将桌牢固相连,而且载物架可绕紧固装置的连接柱下段旋转,使得载物架易于收纳,不使用时可旋入麻将桌底部不占用空间。

证据1的上述两图中未给出所示配件的具体名称,即使本领城技术人员能够判断,上述两图中所示配件为麻将机的载物架,从上述两图中仅可以看出在载物架上.具有黑色的圆形物,且其中一图中还有一白色柱形物,仅从图片所示的产品外观无法确切地知晓上述两图中配件的内部结构,尤其是其中紧同装置的内部结构,仅从图示信息无法确定黑色圆形物与载物架之向是如何进行紧固装配的。同时,仅从上述两图的图示信息,无法确定其用于麻将机时是否可以旋转,以解决本专利提出的令载物架易于收纳,不使用时可旋入麻将桌底部不占用空间的技术问题。

证据2中(参见证据2第264、265、268、269页)公开了轴可分为空心轴、实心轴等,因为机器的需要,需要减轻重量,输送润滑油、切削液等,将轴制成空心的形式(参见第265页下部),从附图14-6可以看出,在该空心轴的左边近边缘处具有突出的沿,以及轴设计的主要内容、制造安装和结构工艺性、轴上零件的轴向固定等,其中轴上零件可以采用轴环,套筒等轴向固定。证据2中所公开的是轴及其上零件固定的基本结构,其将轴制成空心,是为了减轻重量、输送润滑油、切削液等需要。即证据2中将轴制成空心的目的并非为了利用该空心安装到其他部件上,证据2中的空心并非安装孔。同时,证据2中没有提到其具体应用领域,更没有提到要改造成如本专利麻将桌的载物架的紧固装置的具体结构,即使本专利在设计时利用了轴及在其设置零件的基本原理,也不能就此认为将该基本原理应用于具体领域和设计成具体结构为公知常识。

因此,证据1和2均没有公开人专利权利要求I中紧固装置的结构组成,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的紧固装置的结构组成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I和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关于以证据1、3、2及公知常识组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证据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轴承座,其具有导引穿过轴承座的孔的螺钉,其中(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3行、第3页第17行至第4页第22行、附图2)轴承座50包括轴承套筒80,轴承套筒80具有筒形部分82和导引板84,筒形部分82具有沿部分82的轴向延伸并具有内螺纹的空腔,在轴承座50的安装状态下,螺钉70的一部分容纳在空腔中,轴承套筒80的内螺纹与螺钉70的外螺纹螺合。筒形部分82的外侧制成平滑的,并且用作上门轴承,即在设备的门的安装状态下,轴承套筒80容纳在位于门的上侧处的孔内,使得门能够绕轴承套筒80枢转。

首先,证据3中轴承套筒80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备上下紧固盖的紧固装置的整体结构不同。其次,证据3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证据3时,难以想到将其结构应用到麻将桌的载物架中,证据3中也完全没有提到要改造成如本专利紧固装置的具体结构。因此,证据3中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的结构组成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如上所述,证据1和2也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的结构组成,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的紧固装置的结均组成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证据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结合或者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④关于以证据1、4或5、公知常识结合或证据1、4、5及公知常识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证据4、5是两个外观设计专利,其分别公开了一个轴套和一个旋转模盒轴承座。首先,证据4中没有提到要将轴制成空心,证据5中也没有提到要与任何其他部件进行配合使用,证据4和5中的轴和轴承座并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具有上下紧固盖的紧固装置的整体结构。其次,证据4和5中均没有提到其具体应用领域,更没有提到要改造成如本专利紧固装置的具体结构。本专利的具有上下紧固盖的载物架是一个整体构思,即使其在设计时利用了轴及在其上设置零件的基本原理,不能就此认定证据4和5公开了其具体结构,也不能就此认为将该基本原理应用于具体领域和设计成具体结构为公知常识。如上所述,证据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紧固装置的结构组成,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的紧固装置的结构组成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l、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l,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亦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四、决定

维持2010206382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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