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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项目申报 2017-12-06 12:00:00 阅读(1158)
摘要:关于开展2017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内容介绍。

区内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下沙科技城”建设,推动国家双创基地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建设各类创新园区,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开展创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和认定有关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前

【申报对象】

申报创建、认定创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应是已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成立,所建园区应产业导向明确、企业规模集聚,对新兴经济具有孵化、培育、集聚、示范作用。园区应根据自身建设进度,选择申报创建或认定。

【申报创建条件和材料】

在建(待建)园区可申报创建创新园区,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较为完善的园区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产业定位符合开发区重点发展方向;

2、利用闲置厂房和现有楼宇资源建设创新园区的,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

3、园区布局结构合理、基础设施完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占比在20%以下;

4、园区管理公司在开发区内注册和纳税,实行独立核算,具备一定规模和资质;

5、以集聚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人才为主。

申报材料应包括《创新园区创建申请表》;园区规划建设方案、具体实施计划及可行性报告;园区管理公司及主要经营人员介绍等。

【申报认定条件和材料】

已建成运营园区可申报认定创新园区,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硬件设施齐备,园区内外部基础设施齐全,具备企业入驻登记、经营活动的硬件环境;

2、服务功能完善,可为入园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配套服务;

3、管理制度科学,有与园区定位相符的企业入园条件和退出机制;

4、企业规模集聚,注册、纳税地址在园区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入驻企业在10家以上,且符合园区定位;

5、已投用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科技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认定材料包括《创新园区认定(验收)申请表》;园区管理公司证照、管理制度、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园区总平面图、场地等相关证明;入驻企业名录、证照、租房合同和发票及相关资料。

已获上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仅填写《认定申请表》,直接认定为创新园区。

【注意事项】

创建和认定各项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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