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划》关于“加强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联评价”的工作要求,加强专利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实现外观设计专利与产业的对接,制定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试行)》,经局批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试行)编制说明
一、目的和作用
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划》关于“加强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联评价”的工作要求,实现外观设计专利与产业的对接,特制定本分类参照关系表。 本参照关系表建立了外观设计专利与国民经济行业的映射关系,为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业分类提供直接对照,有助于从产业角度出发结合科技、经济数据开展相关统计分析。
二、主要内容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试用版)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编制说明,第二部分为“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
本分类参照关系表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对照至国民经济行业相应的小类、中类或大类。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建立映射关系的国民经济行业共有小类 243 个、中类 22 个、大类 1 个,均集中在制造业(C 门)。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参照关系表中包括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及其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及其分类名称。其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后标注#表示对照到国民经济行业中类或大类;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一列中,标注*表示该分类号所涵盖的外观设计专利均对应于相应国民经济行业的经济活动。未标注*则表示该分类号所涵盖的外观设计专利部分对应于相应国民经济行业的经济活动,属于部分对应关系。
三、对照原则和方法
(一)基本原则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所涵盖的专利与相应国民经济行业所包括的经济活动相对应,并依据以下原则开展对照: 一是最小分类原则。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最小层级进行对照,若最小分类层级无对照关系,则依次向上一层级对照。
二是产品对照原则。通过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分类产品项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经济活动所涉及的产品进行对应从而建立对照关系。
三是全面对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将一个或者多个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对照至一个或多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对照方法
1.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2011 版),从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开始提取相应经济活动所涉及的产品。在以下情形下,向上一级或合并进行产品提取:仅因产品的材质、工艺或者使用场所不同而划分出来的不同行业分类;所提取产品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产品项无对应关系。在以下情形下不提取产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为纯粹生产经营活动或对应的产品非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
2.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的产品项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涉及的产品进行直接匹配。
3. 利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下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涉及的产品进行间接匹配,并通过复核方式去除明显不相关的干扰项。
4.对于建立对照关系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通过相应分类下的外观设计专利数据进行相关度计算,区分完全对应关系以及部分对应关系。
5.进行全面性和准确性验证。针对未建立对照关系的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分类进行全面性验证。利用统计手段以及人工交叉核验,针对已建立对照关系的国际外观设计专利分类进行准确性验证。
四、对照依据
(一)国际外观设计分类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分类的依据。该分类表以产品的用途作为分类原则,包括大类、小类以及小类中包含的具体产品项。用于对照的版本为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第 11版),该版本 2016 年 6 月出版,共分为 32 个大类、219 个小类、5167 条产品项,并视情况附有注释。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类别,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用于对照的分类表版本为 GB/T 4754-2011。
(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的进一步补充。其对行业分类进行了解释,并给出易混淆活动的行业归属,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权威性解释。对照所参考分类注释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