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宁波不发):
为做好2018年度省发展改革专项资金(循环经济专项)安排工作,我委拟会同省财政厅遴选确定一批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重点支持类项目予以安排专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列入《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计划》(浙发改资环﹝2016﹞498号)和《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计划》(浙发改资环﹝2017﹞295号);
2.申报项目未获得任何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需在申报文件中做出说明);
3.项目实施主体明确,立项审批手续齐全,打捆项目不考虑;
4.项目已开工建设,实施情况良好,投资完成率高;
5.项目资源环境效益显著;
6.按省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资环)要求按时填报数据,填报质量高。
二、申报数量
省级及以上资源环境领域示范试点(包括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低碳试点、海水淡化示范城市等)覆盖地区,各设区市市本级、县(市、区)限报3个;未覆盖地区,设区市(含市本级和区)限报2个,县(市)限报1个,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区、上虞区、柯桥区参照县(市)级申报。多个资源环境领域示范试点覆盖的,不累加计算。
示范试点覆盖地区申报项目须为批复的实施方案内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已另行安排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往年已下达资金项目不能建成投产,财政存量资金未调整使用到位,该地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三、申报方式和工作要求
请各地发改部门抓紧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文件正文应包含申报项目基本情况,申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请于8月30号前离当地财政部门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申报项目如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有变化,请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情况和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