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商标法自1982年通过以来,一直使用“商标专用权”这个概念来称呼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法上享有的实体权利。由于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专用权,因此,“商标专用权”始终与“注册商标”捆绑在一起。这种做法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批评,以“商标权”取代“商标专用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专用权有一种观点认为,商标专用权只是“专用权”,无法包含“禁止权”。这种观点实际上把“商标专用权”理解为“专有使用权”。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望文生义”。
“商标专用权”这个术语中的“专用”两个字的确给人以“专有使用”的印象,就像商标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根据合同取得的专有使用权那样。实际上,在商标法上,注册人自己对其商标的“使用”,并非商标专用权的内容。道理并不复杂:
道理其一、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上并不享有专用权,但未注册商标仍然可以合法地使用。一个标志,只要不处于他人权利范围内,任何人都可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并不需要以自己享有专用权为前提。
道理其二、商标使用
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并不一定有权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最典型的就是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如果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其注册被撤销。证明商标的例子虽然是一个极端,但也能够说明问题。
因此,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非商标专用权的体现或行使方式。换句话说,注册人是否有权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非商标专用权所要解决的问题。恰恰相反,将注册商标实际上使用在商品上,是商标注册人的义务。不使用将构成权利滥用,并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将“专用”理解为“专有使用”,可能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的规定有关。由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使用的范围超过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从表面上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专用权范围似乎不应当与商标侵权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属于禁止权的范围,第五十六条只是对注册人自己使用的规定。我们认为,对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应考虑到我国商标法的特殊性。我国商标法把“加强商标管理”作为立法目的,并专章规定了“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在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和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应当另行或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或者注册商标改变了标志的,在性质上都不再是原来的那个注册商标,而是新的未注册商标。如果未另行或重新申请注册,就直接标注了注册商标标志,就属于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情形,应承担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人不能以其享有专用权为由进行抗辩。这才是第五十六条的正确解释。
因此,我们认为,注册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的内容,真正通能够通过执法程序得到保护的只有权利人的禁止权。无论用什么样的概念来称呼这种权利,其内容都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而不是权利人自己的使用。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看实行商标权使用取得制的美国是怎么说的。美国商标法没有使用“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在关于注册效力的规定中,使用了“所有人的所有权”(owner’s ownership)和“所有人在商业中使用注册商标的排他权利”(owner’s exclusive right to use …)这两种提法。单从文字上看,美国商标法中的“使用注册商标的排他权利”与我国商标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很接近的。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专有”和“专用”中的“专”字,以及“排他”这个词,在英文中都是“exclu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