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二)商标实际连续使用满3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2年,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1年。市政府对现代服务业、农业等行业的注册商标使用年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该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满意率高;
(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制定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采用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的方式。
集中认定由申请人在每年规定期限内向住所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个案认定由申请人在涉及该注册商标的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向处理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