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使用公众人物姓名注册商标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对以下几种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
一、政治文化领域,公众人物姓名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二、明星姓名
影视、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对于这一领域的纠纷,此次《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也就意味着,试图用商标“搭便车”的做法将行不通。
三、影视作品、角色名称
“007”、“功夫熊猫”等中外影视作品中的形象深入人心,也让一些企业打起“蹭热度”的如意算盘。
《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新规对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积极的影响,也将对企业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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