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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平台注册商标争议
来源: 2017-07-06 12:00:00 阅读(957)
摘要: 互联网金融领域里似乎永远不会缺乏热点,近段时间,互联网金融的日渐正规化,也让这个行业走上了正轨,然而,金融企业在注册商标中,仍存在各种问题。

      互联网金融领域里似乎永远不会缺乏热点,近段时间,互联网金融的日渐正规化,也让这个行业走上了正轨,然而,金融企业在注册商标中,仍存在各种问题。

特别是被忽略的35类注册商标

      被很多从业者和媒体忽略的商标注册的类别问题。据了解,除了ICP许可证,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真正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还有各类许可证、商标注册等方面的合规性要求。

      近日,钱牛牛宣布由原品牌“钱升钱”更名,变更原因除了更侧重金融科技领域布局,因此弃用原理财性质的品牌名称外,更透露了线下理财公司抢注同名36类(金融类)注册商标,而钱牛牛公司持有的商标版权为35类(信息类),因此导致的商标版权纠纷。

      根据尼斯分类表,35类商标为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例如电子商务、网站经营等,则必须申请35类商标。36类商标涵盖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等,主要包括金融业务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与各种保险契约有关的服务。那么,网贷中介机构究竟该归类为金融服务机构,还是信息服务机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定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再结合ICP许可证隶属增值电信业务分类,以及被误会的隶属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的EDI许可证,由此可见,媒体及大众舆论更偏向将网贷中介机构归类为信息中介平台,而非传统的线下金融服务机构。

      钱牛牛(原钱升钱)与线下理财公司的商标争议事件,引发了关于网贷机构是否需要持有金融类版权商标这一看似事小,实则背后关系到网贷机构的商业定位及行业从属问题。目前,相关商标法还未对网贷这一基于互联网的新兴金融信息中介行业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款。裕阳商标代理人也表示,这类纠纷尚属备受争议的事件,目前无法完全定性,只能等待相关法律出台。

      互联网金融,尤其是科技金融在极大的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同时,其智能化、技术化的特点决定了要对其有更为严格的监管和合规要求。

      裕阳商标代理人建议,金融网贷行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尽可能的在35、36类都选择注册。主要考虑到这两类商标类别其实目前来说都是企业所有经营范围的,待商标法或有法律对其详细建议类别后,再做注销等手续也不迟,而两个类别保护,其实是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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