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资讯详情页
光线传媒一月内申请近2000"哪吒"商标,或违反商标法
来源:裕阳IP 2019-09-04 01:17:08 阅读(1055)
摘要:光线传媒一月内申请近2000"哪吒"商标,或违反商标法



截至9月2日,《哪吒之魔童降世》(下称《哪吒》)票房一路高歌猛进突破47亿,超越《流浪地球》的46亿成为国内票房排名第二的电影。而在这背后,其出品方光线传媒(300251.SZ)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申请了近2000个商标注册,商标内容基本与电影《哪吒》相关。



业内担忧光线传媒此举或涉嫌违反《商标法》,毕竟“哪吒”作为公众耳熟能详的传统神话人物,能否成为商标被注册也引发争议。


大多数人甚至出品方光线传媒都没有料到这部电影能够拿下如此高的票房。直到,在该片上映第十五天,光线传媒突然回过神来,由旗下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开始疯狂注册《哪吒》相关商标。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旗下中国商标网发现,从8月9日开始,光线传媒一口气提交了1818个商标注册申请,除了部分没有显示商标名称的,但凡有名称的几乎全部是与《哪吒》电影相关,诸如魔童哪吒、哪吒之魔童降世、殷夫人、熬丙、MOTONEZHA……



部分关于“哪吒”商标截图


从注册日期来看,光线传媒很可能并没有料到《哪吒》会如此火爆,否则也不会等到电影上映半个月才开始注册相关商标。记者也向光线传媒方面询问原因,截至发稿,光线传媒方面并没有任何回应。


对于公众而言,更关心的是光线传媒注册这么多“哪吒”相关的商标是否合规。人们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个是《哪吒》一片中大量的家喻户晓传统神话人物的名字能否成为注册商标,一个是一下子注册上千商标是否涉嫌违反《商标法》大量囤积商标。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曾行政裁定书武汉中郡校园服务公司,认为该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10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是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根据该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应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如果商标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在商标大量注册背后一般有三个原因:一个是的确真实需要使用,这种情况很少;第二个是恶性注册,例如为了商标转让获利而并非真实使用,这个是新商标法重点打击的范围;第三是保护性注册,防止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由于光线传媒是《哪吒》的出品方,对于相关商标注册是享有占先权的,从目前看,光线影业大量注册‘哪吒’商标行为属于第三种的可能性很高。


对于一口气申请1000多件商标这件事,吃瓜群众们的看法却不尽相同。


有人表示支持:




也有人表示不理解:





关于光线传媒提交的相关商标注册申请,你怎么看?欢迎前来留言评论。


来源:综合第一财经日报


裕阳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裕阳公众号,随时获取裕阳动态
相关新闻
热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