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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经过四次审查意见一次复审的专利申请谈起 ——结合启示在创造性答复中的应用
来源:裕阳IP 2018-05-31 10:52:45 阅读(2388)
摘要: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最难判断且争议最大的莫过于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最难判断且争议最大的莫过于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指导性步骤,即“三步法”:要求审查员采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方式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其中的“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基于多个对比文件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但当多个对比文件相组合时,不可避免会遇到是否具有“结合启示”的问题。

因此,本文基于实务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案子,有感而发对于“结合启示”有一些粗略的想法,未必正确,在此提出以供大家共讨。

【案例介绍】

专利申请号为2015100990059,该发明专利保护《一种人际关系管理方法、人际关系管理系统及对应的智能终端》,本发明利用人际关系数据获得人际关系分值,从而将人际交往对象分为多类,针对每一类的人际交往对象,分别向用户推荐与对应设定社交热度相适应的社交活动,能够自动的推荐相应热度对应的社交活动,既能防止用户的人际关系在不知不觉中疏远,且通过系统的自动提醒,对于重要的人际关系,采用个性化、细致的互动,有助于用户更好地维护人际关系。

其权利要求1为:

1、一种人际关系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于人际关系数据获得人际关系分值(A);

利用人际关系分值将人际交往对象分为多类(B);

不同类的设定社交热度不相同(C);

针对不同的人际交往对象,分别向用户推荐与对应设定社交热度相适应的社交活动(D)。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检索到一篇对比文件1(CN102769583A),公开了一种即时通讯服务器的用户分配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计算即时通讯系统内的至少一个用户与其关联用户的亲密度,依据所述亲密度将至少一个用户添加到相应的用户分组中,基于所述用户分组将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及相应的用户数据分配到相应的技术通讯服务器(审查员认为这一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利用人际关系分值将人际交往对象分为多类,即技术特征B);其中所述亲密度基于所述用户预期关联用户在预设时间内的通信量计算(审查员认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根据人际关系数据获得的人际关系分值,即技术特征A)。

因此审查员认定区别技术特征为:

(1) 不同类的设定社交热度不相同(C);

(2) 针对不同的人际交往对象,分别向用户推荐与对应设定社交热度相适应的社交活动(D)。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又找到了一篇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CN102255890A)公开了一种用户推荐与信息交互的系统及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用户可自动以好友欢喜类型对好友进行分组(审查员认为相当于权利要求1将人际交往对象分为多类,即技术特征A),并为不同的好友分组设置一定周期的计划联系次数(审查员认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不同类的设定社交热度不相同,即技术特征C),在系统上自动提醒用户联系好友,并向用户手机发送好友联系的提醒短信(审查员认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针对不同的人际交往对象设置相应的社交活动,即技术特征D)。

其次审查员还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对不同好友分组设置一定周期内的计划联系次数是人工设置的,而权利要求1是系统推荐自动设置的,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系统推荐计划和人为制定计划都属于制定计划的常规方法,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答复介绍】

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采用“三步法”,初步看起来非常合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和B,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和D,且两篇专利涉及到的技术领域都是基于用户亲密度对通讯用户进行管理,且对比文件2也涉及到了对相关的好友进行分类并定期提醒,以便用户及时联系好友以维持好友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存在没有结合启示的问题。

但是申请人对两篇对比文件进行仔细分析后,还是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对比文件1虽然是一种对即时通讯系统内的用户根据联系频次进行分类,但分类的目的是什么呢,对比文件1是出于将相互通信量大的用户集中的存放在一个服务器上,使这些用户在通信时消耗较少的资源这样的角度出发来对用户进行分类的。

但这会存在一个问题,例如上百个用户最终会建立10个分组,每个分组中有7~10个不等的用户,每一个分组中的用户都与其中一个用户的通信量比较大,这样的分组建立起来以后,由于每个分组最终放在同一个即时通讯服务器,使得同一个分组内的通讯可以消耗较少的资源。这个是对比文件1利用亲密度的目的。

但是对比文件1的各个分组之间是没有亲密度的联系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是对用户进行了分组并分成了多个组,但用户的分组不是基于互相之间的亲密度大小依次来进行分组的,而如果各个组之间互相没有亲密度的关系,那么各个组之间也就不可能有社交热度的关系,也不会推荐社交活动,因此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之间就没有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虽然该专利申请经过两次答复审查意见以后还是被驳回了,但申请人在复审请求的时候,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了一些修改,并坚持了上述的答复思路,最终复审委撤回了审查员的驳回决定。在第三次、第四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虽然引入了新的对比文件3,将对比文件3和2相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人际交往对象分为多类,但其分类的标准不是根据利用人际关系分值来分的,因此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这个区别技术特征B,最终这个专利申请经过四次审查意见答复和一次复审终于在2018年3月9号下发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了。

【答复思路分析】

利用两篇不同的对比文件相结合来评价专利申请文件的创造性的时候,首先需要注意的就是两篇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具有结合启示。一旦发现没有结合启示,这篇专利申请文件授权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因此“结合启示”的判断是且应该是整个 “非显而易见”判断步骤的第一步。

那怎么判断是否具有“结合启示”,一般从四个维度进行判断:技术手段、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方案冲突。

(1)对于第一个维度——技术手段,基本上没有太多的机会能够突破。因为审查员就是通过分析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找到的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基本上就能实现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的全覆盖了。因此除非是审查员犯下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这类比较严重的失误,不然几乎不可能从这个维度进行答复。

(2)对于第二个维度——技术领域,虽然理论上来说,对比文件1和2如果涉及的技术领域不同,虽然对比文件和专利申请文件涉及相同的技术特征(即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来说难以将不同的领域的技术相结合。

但是根据笔者现有的实务经验,纯粹从技术领域不同争辩还是比较难以说服审查员。虽然中国的审查指南没有明确规定在判断结合启示时对另一份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的要求,仅仅明确提到针对技术手段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在欧洲专利局,决定T176/84(O J 1986,50)和T195/84(O J 1986,121)详细陈述了相关技术领域的问题,即技术问题延伸到专利申请所属领域以外的相近技术领域。

因此如果对比文件和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领域不同,专利申请人还需要阐述因为技术领域不同导致到技术特征或者技术问题不同,最终导致没有结合启示;如果专利申请人如果仅仅是争辩对比文件和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领域不同,而没有进一步地描述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这样的争辩往往不会被审查员接受。

(3)对于第三个维度——技术问题,其实很多专利申请人在答复时都会在脑子里过一下这个点,但很快觉得没有答复思路就放过这个点了,但笔者觉得,答复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最重要且最容易突破的就是技术问题的判断。

以上述案例举例,审查员在评价两个专利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提到过:两篇对比文件都是为了解决更好地对用户进行分组的问题,且大的领域都是属于通讯领域用户管理的问题,相结合的技术特征也覆盖了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三个维度都符合了,没有任何问题。

但其实审查员提到的是一个上位的技术问题,并没有涉及具体的下位问题,即:因为什么原因,导致需要更好地对用户进行分组的问题。

当发现这个下位问题的时候,在对照两篇不同的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是因为通讯量大的用户之间耗费资源多,因此尽可能把互相通讯最多的人放在一个组内,对比文件2是为了对通讯录中的好友便于管理因此进行分组。

当发现两个对比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不一致时,再仔细分析对比文件的特征和专利申请文件的特征,就会发现还是存在些许不同,正是这些特征的些许不同,两篇对比文件的分组方式就完全不同,自然两篇对比文件不可能结合在一起,没有结合启示。

在整个答复思路中,当我们没有发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的时候,对比文件和专利申请文件的些许不同其实很容易被忽略或被潜意识当做是现有技术或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但当我们发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的时候,再仔细分析对比文件的特征和专利申请文件的特征,很多的不同点就顺利成章的暴露出来了。

(4)其实众所周知,对于第四个维度——方案冲突,才是两篇对比文件不能结合的根本原因。例如对比文件1是需要高温加热,对比文件2需要低温处理,两者哪怕很多步骤都一致,也没有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那么,我们为什么还需要花精力去寻找和分析其他三个维度的不同呢?

由于对比文件1和2是审查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特征检索获取的,因此对比文件1和2发生技术冲突的可能性非常小。

因此如果对比文件1和2真的具有技术冲突点,往往是说明书中一些很小的技术特征导致的,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的阅览过程中很容易被忽视,从而不能发现对比文件1和2具有技术冲突点。

但如果申请人发现前面三个维度有一些不同,特别是不同的对比文件之间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一些不同,就能比较容易地发现两篇对比文件之间的内容差异点,从而更容易发现两篇对比文件之间的技术冲突点,从而能直接得出两篇对比文件没有相结合的技术启示的结论。

【结论】

由此可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当出现多篇对比文件相结合来评价专利申请文件的创造性,需要首先考虑多篇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而考虑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时,需要从四个维度依次进行判断:技术手段、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方案冲突,由于这四个维度的判断难度和所花费的精力逐级递增,按照上述四个维度依次进行判断既有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答复的思路,又不至于漏掉任何一个答复角度,最大限度地提高答复的成功率。

作者:姚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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