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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的商号,撞上你的商标
来源:裕阳IP 2018-04-24 03:05:51 阅读(1402)
摘要:我国可以说是商标大国了,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商标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1492万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

  当他的商号,撞上你的商标


  我国可以说是商标大国了,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商标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1492万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同时我国也是创业大国,每天都有很多新公司成立,2017年全国日均新登记企业就超过1.6万户。在如此环境下,商标撞上商号是一件很常见的事。相遇虽然简单,相爱却很艰难,往往都会相恨相杀,寸土不让。这是一场无关风月、只有硝烟的战斗。

  一、他的商号是“字号”

  商号,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字号,是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在我国,商号一般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数字、图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商号经核准登记后,获得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一个企业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且商号的专有权依附于企业,随企业生而生、亡而亡。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即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其依托于企业名称,代表的是不同的市场主体。一般而言,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要素组成。其中,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是属于共有的要素,只有字号是可以独占的要素。在同一个行业内,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这三个要素有可能完全相同,唯独字号是不同的。

  例如,在“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浙江”是行政区划、“知识产权代理”是所属行业、“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裕阳”二字是字号,即商号,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代理机构的显著识别部分。因此,字号才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你的商标是 “品牌”

  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标志,它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是服务来源的,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或是这些元素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注册者享有专用权,一个企业可以注册多件商标。

  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最早的商标主要是为了区别产品的生产者。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手工匠人在自己制造的产品上刻上代表性符号标记,这就是商标在我国的起源。这也是作为商标的最基本条件,即显著性,又被称为识别指向性。商标要附着在商品或服务上、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区别同类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在投入市场后,经过使用与培育,就会累积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转化为品牌;而随着持续的推广、使用的时间的延长、地域范围的扩宽、宣传模式的增多,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就进一步提升与增强,成为驰名商标。简言之,商标经使用宣传转化为企业在市场中的品牌,是凝聚企业商誉、知名度等价值的市场形象。

  关于商标与品牌,可以这样理解: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品牌的法律表现,它强调从法律的角度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品牌是市场概念,是商标的市场表现,它强调企业与顾客之间关系的建立、维系与发展,实质上是企业对顾客在产品特征、服务和利益等方面的承诺。

  三、你的商标在先、他的商号在后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可见,针对商标在先、商号在后的情况,商标法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式。

  在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更是做出了明确的定性与区分标准,即“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在这里,“突出使用”指的是商标性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简言之,若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交易书或广告等商业活动中,并且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即构成商标性使用。

  因此,当他的在后商号撞上你的在先商标时,可以这样定性,提起诉讼:他的商号若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进行商标性使用,造成识别来源混淆的,就按照商标侵权行为来处理;他的商号如果未做商标性使用,但存在“搭便车”“傍名牌”等攀附商誉的意图足以使市场混淆的,那就依据不正当竞争来处理。

  四、他的商号在先、你的商标在后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种现有的权利就包含商号权。可见,在先商号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注册。商号权人可以以此条款为依据,对在后的商标注册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即针对初审公告中的,可以提起异议;针对核准注册的,可以提起无效。

  同时,200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针对在后商标侵犯在先商号的情况,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虽然法院并不能直接对在后商标的效力做出判决,但是其可以判决禁止该商标的使用。

  综上所述,商号权与商标权同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也同样承载了企业的商誉累积与市场评价,当他的商号撞上你的商标,应当遵守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与禁止混淆原则进行处理。当然,在处理老字号等问题时,还需要考察历史因素、使用现状与市场格局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保护合法的权益,实现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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