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资讯详情页
政策扶持:下沙创业政策奖励每年可领上千万
来源:知识产权 2017-10-31 12:00:00 阅读(1284)
摘要: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加快建设杭州东部科技港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政策。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地方综合实力,加快推进杭州“东部科技港”建设,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加快建设杭州东部科技港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创新资源集聚

1、大力引进研发机构。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研发机构,经认定,同时给予以下奖励:

根据其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按最高1元/平方米·天标准,分别给予两年不超过200、500、10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按研发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自设立起3年内年区财政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区贡献的80%的额度再给予奖励。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按实到资金的3%标准给予奖励。

2、鼓励集聚高新企业。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自引进起3年内年区财政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区贡献的80%的额度再给予奖励;并按最高1元/平方米·天标准给予两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新引进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并按最高1元/平方米·天标准给予两年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按最高1元/平方米·天标准,给予两年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3、奖励科技创新人才。对新引进或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的企业高管以及其他高层次科研人才,年薪在3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经认定,3年内给予人才奖励,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区贡献的50%的额度给予奖励。

二、鼓励创新能力提升

4、支持企业研发投入。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给予2%的资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给予5%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鼓励创建高新企业。现有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奖励,并按最高1元/平方米·天标准给予连续两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万元,并按最高1元/平方米·天标准给予连续两年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新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6、鼓励设立研发机构。现有企业新设立的研发机构,经认定,按其研发设备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7、鼓励产学研合作。企业和区内外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各类经立项的科技合作项目,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开发费30%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

8、鼓励承担科技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推荐申报,获得国家、省、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9、鼓励争创科技荣誉。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30万元、10万元奖励。

新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新获得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支持知识产权培育

10、支持专利企业认定。新认定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1、鼓励专利申请授权。企业新申请专利并获得受理、授权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申请2项(含)以上发明专利、10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20项(含)以上外观专利,并获受理的,给予申请费用50%的资助。

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5项(含)以上每件奖励1200元,外观专利10项(含)以上每件奖励600元。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万元;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区内高校当年专利授权量增长率达到25%以上,且当年授权总量超过100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

12、鼓励品牌商标认定。新获得政府机构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80万元、10万元奖励。

13、鼓励技术标准研制。企业研制先进技术标准,且当年发布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技术标准并成为标准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成为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之一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方法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按上述产品技术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14、鼓励实施标准认证。承担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获得验收达标的,给予企业(组织)经营团队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当年开展ISO50001能源管理标准化试点并验收达标的企(事)业, 给予企(事)业5万元奖励。

四、其他

15、鼓励投资建设创新园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新园区,经认定,可获得相应的补助或奖励。具体扶持政策参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园区管理办法》。

16、支持科技金融发展。设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重点用于帮助区内优质科技型企业获得低成本贷款。具体扶持政策参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

设立创业引导基金,重点用于对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投机构进行阶段参股。具体扶持政策参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17、实施重点企业扶持。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规模贡献特别巨大的企业,可合法合规予以专项奖励和扶持。

五、附则

18、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新引进企业是指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以外引进的独立法人企业。

19、政策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未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以及未按规定上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的,各类资助(奖励)予以“一票否决”。

20、政策中所指的区级科技型企业、产学研项目、专利试点企业和研发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分别按杭经开管发〔2013〕214、215、216和217号文件办法施行,其中新设立(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认定的期限为企业入驻开发区12个月以内。

21、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资助(奖励)的(包括国家、省、市专项政策的配套资金及区专项扶持),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专利申请地址应在开发区,且同一专利只奖励一次。涉及一年以上的延续性奖励,须每年度申请,否则视作放弃。

22、企业所享受的各类资助(奖励)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为限,以下情况除外:

(1)经开发区管委会推荐上报的各级科技创新项目的配套;

(2)新引进或新设立在培育期内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培育期三年;生物医药企业培育期为五年,其中新药研发类企业另行商定;

(3)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等称号(资质)的奖励。其中对各级研发机构的奖励与国家、省、市配套资金不重复资助;

(4)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3、企业所享受的用于设备投资、研发投入、平台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资助,在资产转让或迁出开发区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予以返还。

24、本政策自2014年12月30日起执行。

上一篇:
下一篇:
裕阳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裕阳公众号,随时获取裕阳动态
相关新闻
  • @上城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开始啦!
    @上城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开始啦!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 2023-02-06 | 阅读(4204)
  • 萧山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申报开始啦~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关于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萧市监〔2021〕76号),现开展萧山区2022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萧山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申报 | 2023-01-31 | 阅读(4411)
  • 【重要通知】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申报工作正式开展!
    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申报 隐形冠军企业申报 | 2022-11-30 | 阅读(3950)
  • 2022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开始啦!
    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202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 2022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 | 2022-11-30 | 阅读(3985)
  • 2022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开始啦!
    根据《关于“浙江制造精品”认定推广和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技术〔2013〕57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浙江制造精品”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浙江制造精品 浙江制造精品申报 | 2022-11-30 | 阅读(3932)
热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