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知识
专利知识
版权知识
项目知识
法律知识
国际业务
金融服务
行业资讯
公司资讯

嘉某多有限公司(下称嘉某多公司)认为河北省安某驰润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安某驰公司)和北京灌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灌河代理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诉至法院。因灌河代理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该案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内容太多不想看? 直接咨询更快捷>>

咨询

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并非商标使用行为但也违法

2024-07-31 00:00:00 阅读(4324


嘉某多公司诉讼请求为:1. 判令安某驰公司、灌河代理公司就商标恶意注册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嘉某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嘉某多公司为制止安某驰公司、灌河代理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10 万元;2. 安某驰公司、灌河代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嘉某多公司成立于1918 年 1 月 23 日。商标档案载明嘉某多公司享有“嘉某多”“CASTROL”“CASTROL及图”“磁护”“尊护”“嘉护”“金嘉护”“极护”的商标专有权,核定使用商品为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润滑脂和燃料等。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嘉某多”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原商评委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相关获奖报道及奖牌照片等证据证明“嘉某多”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安某驰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7 月 28 日,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 ( 刹车油除外 )、润滑脂、防冻液、玻璃水、滤芯加工销售。该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至2018 年 2 月期间,由灌河代理公司代理,进行了“嘉某多”“CASTROL 及图”“极护”“磁护”“金嘉护” 5 件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类别为货物递送、货物发运、商品包装、商品打包、运输预定、船运货物、汽车运输、货物贮存液化气站和灌装服务等。

本案中,嘉某多公司主张安某驰公司申请商标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属于商标侵权的预备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并认为如果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嘉某多公司还主张灌河代理公司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侵权还接受委托,与安某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安某驰公司也是做润滑材料的,与嘉某多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申请了与嘉某多公司相同的商标,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安某驰公司、灌河代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驰公司涉案行为对嘉某多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嘉某多公司主张灌河代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缺乏依据,遂判决驳回嘉某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嘉某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并非商标使用行为但也违法
29年专注知识产权服务
咨询热线:400-611-6606
关联精选服务推荐
商标转让
将名下商标转让给其他人,须向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
面议
商标续展
顾问一对一快速办理,确保您的商标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面议
商标异议
及时异议,保护自身品牌权益,防止侵权行为
面议
商标注册
当天提交 当天报送
面议
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企业研究院申报攻略来了,百万奖励+政策解读
各位在杭州搞实业、冲研发的老板们、技术大牛们,是不是总觉得自己在 “为爱发电”? 研发投入砸进去几百万,连个响都听不到;想蹭政府政策,要么门槛太高摸不着,要么流程复杂绕晕头? 别急! 杭州科技局带着 “钞能力” 来了!
杭州/研发/政策/奖金 2026-06-05 阅读(6125)
专利同日申请过往及现状
专利同日申请,行业内常称"一案双申""双报",特指同一申请人在相同申请日,针对完全一致的技术方案,同步提交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两份申请,是我国专利体系下特色化的布局策略。
专利/知识产权/专利现状 2026-05-28 阅读(7984)
深度解析印尼商标新规:扎紧“篱笆墙”!
印尼作为东南亚第一大经济体和全球第四人口大国,拥有近2.8亿人口和超过70%的互联网渗透率,被誉为企业“得印尼者得东南亚”的战略支点。同时,印尼作为东盟成员国,2025年与中国双边贸易额历史性突破1500亿美元,中国已连续13年稳居印尼最大贸易伙伴,对中国企业而言拥有不可忽视的市场战略价值。从雅万高铁(一带一路旗舰项目)到全球42%镍储量的镍矿加工产业链,中国与印尼的经济联系早已深度绑定,中国品牌已在印尼从“低端廉价”形象跃升为引领消费升级的重要力量。
印尼,商标 2026-05-20 阅读(7308)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634号公告,《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正式施行。
商标注册,审查 2026-05-20 阅读(11250)
商标躺平三年,凭什么不被撤销?——撤三豁免正当理由解析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可被依法撤销,是我国商标资源盘活制度的重要规则。但并非所有闲置商标均必然被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四类法定豁免事由,即正当理由。该制度设立目的在于区分主观恶意囤积闲置与客观障碍无法使用,商标行政审查以客观性、因果性、持续性、无放弃意图为核心判定标准,严格界定可豁免情形。
商标,撤三,政策 2026-05-13 阅读(7868)
微信
咨询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