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某多有限公司(下称嘉某多公司)认为河北省安某驰润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安某驰公司)和北京灌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灌河代理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诉至法院。因灌河代理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该案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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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并非商标使用行为但也违法
嘉某多公司诉讼请求为:1. 判令安某驰公司、灌河代理公司就商标恶意注册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嘉某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嘉某多公司为制止安某驰公司、灌河代理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10 万元;2. 安某驰公司、灌河代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嘉某多公司成立于1918 年 1 月 23 日。商标档案载明嘉某多公司享有“嘉某多”“CASTROL”“CASTROL及图”“磁护”“尊护”“嘉护”“金嘉护”“极护”的商标专有权,核定使用商品为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润滑脂和燃料等。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嘉某多”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原商评委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相关获奖报道及奖牌照片等证据证明“嘉某多”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安某驰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7 月 28 日,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 ( 刹车油除外 )、润滑脂、防冻液、玻璃水、滤芯加工销售。该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至2018 年 2 月期间,由灌河代理公司代理,进行了“嘉某多”“CASTROL 及图”“极护”“磁护”“金嘉护” 5 件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类别为货物递送、货物发运、商品包装、商品打包、运输预定、船运货物、汽车运输、货物贮存液化气站和灌装服务等。
本案中,嘉某多公司主张安某驰公司申请商标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属于商标侵权的预备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并认为如果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嘉某多公司还主张灌河代理公司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侵权还接受委托,与安某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安某驰公司也是做润滑材料的,与嘉某多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申请了与嘉某多公司相同的商标,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安某驰公司、灌河代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驰公司涉案行为对嘉某多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嘉某多公司主张灌河代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缺乏依据,遂判决驳回嘉某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嘉某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