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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审查和批准
2017-07-06 12:00:00 阅读(1049)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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