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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与作品的发表有何关系
2017-07-06 12:00:00 阅读(2504)

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权利中,发表权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权利。一方面,著作权法明确了这项权利的性质是著作人身权,不可以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行使;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又明确规定其保护是有期限的,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此外,作者发表其作品通常需要借助他人之手,通过他人的报刊等媒介平台来实现。从这些媒介平台的角度来看,发表作者的作品实际上就是作品的使用。因此,发表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似乎又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发表”与“出版”这两个词在含义上比较接近,但它们在著作权法上的含义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行为的后果上。发表是将作品“公之于众”,作品在发表之前是未发表作品,不为公众所知,也无法为公众所利用。作品一经发表,即公之于众,成为了已发表作品,可以为公众利用。作品的发表是可以通过出版来实现的,也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来实现,出版以后的作品当然就“公之于众”了。从出版者的角度看,作品的出版实际上是“复制+发行”的过程,即制作作品的复制件并把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因此,发表改变了作品的状态,由未发表作品变成了已发表作品。这种改变是不可逆转的,已发表的作品再也无法回到“未发表”的状态,因而只有未发表作品才有发表权。未发表作品的首次出版具有双重性质:通过制作复制件并向公众提供复制件的方式,使作品“公之于众”。对于已发表作品,出版只是纯粹的复制发行,只增加了公众可以利用的作品复制件的数量,没有改变作品的状态或性质。发表与出版的区别,在著作权法上还是很明显的。

在讨论发表权时,可能有人会把关注点放在“发表”这个词上。其实,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定义发表权时,非常清楚地表达了发表权的含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因此,发表权的核心不是“发表”,而是“决定”作品是否发表。由于已发表作品不存在发表或不发表的问题,因而发表权只对未发表作品才有意义,或者说,只有未发表作品才享有发表权。当然,除了那些在创作过程中或者创作完成时即“公之于众”的作品之外,任何作品都会有一个“未发表”的状态。只要作品未发表,作者就可以决定发表,也可以决定不发表,而且可以随时改变其决定。这些都是作者行使其发表权的表现,并不是说只有作品发表了才是作者行使了其发表权。当作者决定不发表时,任何人都不得发表其作品。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作者发表其作品,可以自行发表,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发表。无论自行发表还是通过第三方发表,都属于传播作品的行为,首先要遵守国家有关作品传播管理的法律,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合法地发表其作品。同时,作者通过第三方发表其作品,实际上是与第三方建立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在性质上是作品的使用而不是发表权的行使或转让。根据合同自由(自愿)的原则,第三方并没有义务与作者订立合同,作者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第三方。第三方无论同意发表还是拒绝发表,都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

因此,即使作者决定将其作品发表,其他人也没有义务进行发表或为其发表提供协助。作者决定发表作品,并不必然导致作品被发表的结果。其法律上的效果是,第三方的发表行为不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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