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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质押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
2017-07-06 12:00:00 阅读(1781)

  版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其对于鼓励小微型企业的发展,盘活版权价值有着重要意义。

  版权产业的繁荣程度,直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文化实力。无疑,文化实力的夯实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这就促使了版权产业来借助金融产业的金融工具,版权质押融资正是两个行业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不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有形资产质押担保银行贷款的传统融资方式,版权质押融资的质押物是作品的预期价值,其本质是一种无形资产。版权质押融资是文化产业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

  ( 一) 版权质押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版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作品的未来版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出质,以此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不能如期履行时,债权人将质押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的贷款融资形式。常见的需要质押融资的是一些中小型创业企业,其开发的作品因为前期投资大、急需资金的支持,在没有其它更优质资产可作担保的情况下,可以用其作品的未来版权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贷款。

  在法律依据方面,知识产权的可质性最早现于在我国于199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 中,《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第七十九条规定了版权质押应当订立合同和登记,第八十条是规定了版权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和使用。自2000 年12 月13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又细化了《担保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质权人使用出质的版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了限制。

  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二十七条是对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质押做的规定,在延用《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关于版权质押的规定之外,对版权质押合同的登记效力做了变更。

  而2010 年4 月4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是要与1995 年《担保法》的内容相配套。

  2011 年1 月1 日实施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取代了1996 年9 月23 日国家版权局出台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目的是将质权设立登记的条件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相配套: “著作权质权的设立、登记、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二) 版权质押的功能

  版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担保手段,也是一种相较于传统融资手段不同的新型融资手段。其功能就是企业将自己作品的版权或者版权期待权暂时性的让渡给金融机构,获得资金,金融机构放出贷款,并且将企业的版权作为自己债权的保障。这样资金的需求方和供求方就能够通过这个制度联系在一起,双方各取所需,资金需求方得到了生产经营需要的资金,供求放也实现了其投资的目的。版权质押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年来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 三) 我国版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我国版权质押融资运营体系中,主要有四方主体参与其中,企业和银行分别作为体系中资金的需求者和供求者,此外政府和中介机构也是体系中的重要主体。企业希望尽快将版权通过质押变现。银行通过贷出资金获得利息收益,但希望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承担贷款风险。

  目前国内版权质押融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政府支持型和市场运作型,其中政府支持型主要是以政府作为主导,提供财政支持; 而市场运作型是企业直接或者通过民间中介机构通过版权质押担保融资,政府并不参与其中。通过了解各地实践发现,政府支持模式的代表主要有“浦东模式”、“北京海淀模式”、“武汉模式”,在这些模式中,或为政府提供担保( 浦东模式) 或政府贴息( 北京模式) ,再或者是政府贴息与第三方担保相结合( 武汉模式) 。而在市场运作型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南京的版权直接质押模式和长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版权质押反担保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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