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交易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下合称“高校院所”)向我市企业输出技术和成果,鼓励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5]84号)文件精神,对推进和实施科技成果交易转化的高校院所和中介机构落实有关补助政策措施,发放科技服务业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凡是向我市企业输出技术和成果的在杭高校院所和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外地省部属高校院所。
(二)凡是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的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的在杭中介机构。
二、申报范围
国发[2014]49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14年10日9日)后签订的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并在杭政[2015]84号施行之日(即2016年1月23日)至7月31日期间发生的实际交易额。签订日期以技术合同登记表记录为准,交易日期以银行转账时间为准。
同一技术合同只享受一次财政资金补助。凡是今年申报涉及的技术合同,今后都将不再受理。
三、项目申报
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内容相同、同步递交的办法进行。申报单位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材料:
1)本单位“三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技术转移中心还需提供所属高校院所的确认证明;
2)签订“承诺书”;
3)填报“科技服务业补助申请表”。
2、附件材料:每个技术合同登记表和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备案证明、每笔交易的有效票据和银行凭证、每个合同其他相关方的税务登记证。按照“申请补助信息表”的合同编号为单元,依次将(每页右上角标出对应的“合同编号”),
网上申报:登录杭州科技政务网(http://www.hzst.gov.cn)进入“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自行注册,据实填报《杭州市科技服务业补助申请表》,上传本单位各类证照的同时,以技术合同编号为单元名称,上传对应的完整附件材料。
书面报送:申报材料和附件材料分别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附件材料应当以技术合同编号为单元,用色纸相隔,按申请表中的技术合同排列顺序依次装订,每册不超过300页,签名盖章(骑页章)确认。
在杭高校和市属以上科研院所直接报送到科技项目受理办公室(惠兴路2号杭州科技大厦603室87025452);中介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报送到所在地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行政部门。同时上报电子文稿。
四、项目办理
(一)办理流程
1.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转移中心和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及其申报材料配套齐全,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签署中介机构的财政资金配套意见、签名盖章,统一报送到科技项目受理办公室。
2. 科技项目受理办公室审核高校院所的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受理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部门的上报材料,汇总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附件3),报送业务处。
3. 业务处室组织人员审核技术合同、买方属地、卖方资质和实际交易额,拟定补助计划方案,经科委处室联审和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经费补贴文件,由市科委拨付市级补助经费。
(二)资助办法
1. 高校院所:规定期限内单项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2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3%进行补助。单项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高校院所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 中介机构:规定期限内促成高校院所向我市企业技术交易的,按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1%进行补助。同一中介机构不超过100万元/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市)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四县(市)的承担比例为25%,对其他城区的承担比例为50%。
3. 技术转移中心:按照技术输出和技术中介,分别依照高校院所和中介机构的补助渠道办理。
五、相关事项
(一)截止日期
企业申报:2016年8月12日;
科技主管部门报送:2016年8月19日。
(二)咨询服务
业务政策咨询:市科委科技合作处 87060951;
(三)监督申诉
市科委监察室 8791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