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地区的实用新型制度,对新颖性和创造性往往有不同的要求,通常可归纳为几类:
(1)绝对新颖性要求(“绝对新颖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2)绝对新颖性+绝对创造性要求(“绝对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与发明专利相同);
(3)绝对新颖性+较低创造性要求(“较低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相对于发明专利较低);
(4)相对新颖性要求(“相对新颖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国内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5)相对新颖性+绝对创造性要求;
(6)本国新颖性要求(“本国新颖性”是指相对于本国或本地区内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7)本国新颖性+较低创造性要求;
(8)相对新颖性+相对创造性要求(“相对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国内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与发明专利相同)。
重点国家/地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概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实施实用新型制度2015年申请量前25的国家和地区排名如下:
注:澳大利亚创新专利制度于2017年8月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