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知道应该怎么解决商标申请时遭遇到的问题,我们就需要明确问题出在哪里。根据国人注册商标的习惯,小编将问题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与在先商标相同近似
这种情况也就是上文中小倩提到的与在先商标“撞衫”。自己辛苦想的名字结果已经被其他人申请,或者是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程度很大,导致注册成功率很低的。
如果商标还未投入使用,那么小倩建议可以修改商标,因为这样成本是最低的。可以选择加字或者是换字的方式,最终通过查询选出成功率最高的商标进行申请,就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与在先商标冲突。
如果商标已经实际使用,那么小倩就建议尽量去争取商标。可以根据在先商标的实际情况,通过案件(撤销三年不使用、无效宣告、异议)或者是购买的方式进行。只要是能够将商标权利争取回来的方式,都可以去尝试。
第二种:商标存在不良影响
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上情形只要委托正规的代理机构,其在前期进行商标分析时就会告知到客户,并且给出合理的建议。而站在小倩的角度来看,不管商标是否有进行使用,只要是违反第十条的规定,属于禁止注册条例的,尽量不要去申请,因为成功率极低。
第三种:商标缺乏显著性
这种情况是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由条款可知,主要是行业当中的通用名称或者是在行业内缺乏显著特征的词汇。比如餐饮行业的:饭店、酒店,此类型的词汇就是属于缺乏显著特征。这些词汇大家都可以进行使用,不能被任一人独占。
此类情况如果商标还未投入使用,小倩就建议换名字或者是直接加上有显著特征的词汇,这样有助于提高成功率也降低了申请成本;如果商标已经投入了使用,一般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需要投入大量的推广使用,达到一定的知名度使商标获得显著性,这样才能够作为商标去申请。
若是还有疑问,可以在裕阳平台上留言咨询,或是热线咨询400-660-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