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强度评估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专利权范围的评估和专利稳定性的评估。
专利权主要体现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对专利权范围的评估即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进行评估。
专利稳定性评估在技术手段上主要通过现有技术检索(Prior Art Search)来实现。通过现有技术检索,可评估专利对抗无效请求的能力。
1.权利要求范围评估
权利要求范围评估的核心即是读懂权利要求的结构,明确权利要求限制(claim limitation)。根据权利要求元素的解释和权利要求的结构,对权利要求的范围作出评估。
小贴士:
在专利权利要求范围评估中存在一条VSD标准。VSD是有效性(Validity)、保护范围(Scope of coverage)和侵权易见性(Discoverability of infringement)的简称,这是专利质量的一种评价方式。
2.权利要求的基本结构和类型
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按照其从属关系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其中,从属权利要求可分为单一从属权利要求和多重从属权利要求(multiple depend claim)。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基本结构包括前序(preamble)、转接词(transition)和主体(claim body)这三部分。美国专利权利要求的常见类型包括结构型权利要求、方法型权利要求、软件类权利要求(指在权利要求书写得当的前提下,利用计算机实现一种算法的权利要求也可以在美国获得授权)、功能性限制权利要求和马库什权利要求等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权利要求,如杰普森权利要求。该种权利要求常见于欧洲专利,特指一种前序较长的,保护范围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的权利要求)。
3.权利要求的阅读与解构
在权利要求阅读和解构环节,需要识别权利要求中的元素(Claim elements)和限制。在此环节我们可以以名词为特征,识别出权利要求中的元素。通过分析这些元素之间的联系,可以解构权利要求。在此需要注意一些特定的写法,例如转接词的使用,是否会对权利要求的范围产生限制。
小贴士:转接词对权利要求范围的影响
转接词是用于连接前序与权利要求主体的词,可能会对权利要求形成限制。例如:
comprising是一个开放式限制,表达“包括但不限于”的含义;
consisting of是一个封闭式的限制,表达仅包括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要素,不包括之外的内容;
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则是一个半开放半封闭式的限制,主要用于化学或冶金组份等领域。
在尽职调查中应注意区分这些词,以明确权利要求的范围。
4.权利要求的元素解释
根据2007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审理飞利浦一案中确立的原则,内在证据应该是解释权利要求的最重要的依据。在内在证据中,法院应该首先考察权利要求本身的用语,其次是说明书,再次是审查历史文件。在权利要求元素解释环节,应按照证据的重要程度,依次使用这些证据对权利要求中的元素做出解释。因此在进行权利要求的范围评估是,最优先采纳的是内部证据所能提供的权利要求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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