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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也需版权登记?
2017-08-29 12:00:00 阅读(2661)

在这个"类型片"满天飞、版权交易日益复杂的时代,制片方一方面要通过大量的版权交易支持影视项目的开发,另一方面要防范影视作品日后产生版权纠纷,如此一来,若要顺利完成剧本版权交易,减少版权纠纷,编剧或制片方就要尽早掌握相应的权属证明,办理版权登记,例如,2009年那场《皇家刺青》剧本版权纠纷案。

办理版权登记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两点:

1、方便版权交易:剧本版权登记可直接表明其版权归属,在市场交易中,制片方通常将其视为编剧的授权证明书。

2、提供证据:如果日后影视作品发生版权纠纷诉诸法院,版权登记能为诉讼提供证据。

版权登记分两种方式,版权人申请或由其代理人申请,后者需提供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书和身份证明。在办理版权登记时,以下三点需申请人或代理人特别注意:

1、剧本还未完成前,其故事梗概、分集大纲均可申请办理版权登记。

2、在填写《作品创作说明书》时,要着重突出作品创意、创作过程和独创性三方面,作品的题材类型、人物塑造、故事脉络等凸显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将成为日后版权纠纷的重要证据。

3、不同权利归属方式需要的权利归属证明不同,剧本版权登记通常以编剧与制作方签署的委托创作合同作为权属证明。委托合同所记载的作品名称、权利人名称必须与申请作品、申请人相一致,如果合同约定的作品名称(如暂定名)已经发生改变,双方需另外提供说明。

影视作品进入工业化生产时代后,每年有海量「类型片」涌入市场,产量加大导致剧情重合率高,这让“抄袭”由个案问题成为市场问题。此时,编剧或制片方仅靠合同来保护版权显然不够,必须及时办理版权登记,掌握受法律保护的证据。

同时,文化产业的繁荣将使版权交易持续增长,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制片方对影视项目进行大批量开发时,会加大对剧本版权交易成本和风险的考量,因此,办理了版权登记的剧本更能得到制作方或其他权利受让人的青睐,更好地在市场中实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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