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
1年4批,每季度一次。
【申报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报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二份(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二份,加盖财务或公章;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复印件各二份;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6、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二份(列出的清单中自产软件销售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总金额的50%以上);
7、大专以上人员的名单二份,加盖人事章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