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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漏网之鱼有机可乘——别让你的对手用“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 你也不用受“有理说不清”的憋屈
来源:裕阳IP 2018-05-11 04:18:00 阅读(1188)
摘要:《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别让漏网之鱼有机可乘——别让你的对手用“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 你也不用受“有理说不清”的憋屈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 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 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基本案情

  金晓敏于2005-07-21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体操服”等商品上申请第4789597号“恩瑞妮ENRUINI”商标,于2009-02-28核准注册。

  注册人将该商标授权给欧色时装(杭州)有限公司使用,在行业内已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6年11月,欧色时装(杭州)有限公司发现,进入淘宝网以“恩瑞妮”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后发现,淘宝网中出现大量品牌名为“品恩瑞妮”的商品链接,这类商品大多数打着“品恩瑞妮”的名头实际出售商品的品牌为“恩瑞妮”(商家还涉嫌购买“恩瑞妮”产品,将原吊牌更换成“品恩瑞妮”再次进行销售)。

  长此以往,会对消费者造成品牌认知上的混淆,误认为“恩瑞妮”和“品恩瑞妮”两个品牌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注册人金晓敏和使用权人欧色时装(杭州)有限公司在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发现,2013-07-01王吉桃在“服装,鞋,裤子,婴儿全套衣,帽子,袜,腰带,运动衫,套服,针织服装”上申请第12838117号“品恩瑞妮”商标,并于2014-11-21获准注册。

  这让权利人难以理解:“我的‘恩瑞妮’商标在先注册,对方使用‘品恩瑞妮’这个商标的行为,我没有办法制止?这感觉还真是憋屈!”

  权利人是否可以以不正当竞争或其他理由进行维权暂且不论,针对商标本身,我们在先商标权人,是否真的只能是憋屈对待,允许这漏网之鱼的“合法使用”?

  答案当然是NO!

  权利人在代理人的建议下,果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已经与权利人产生了相对稳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应予宣告无效。

  决定结果


  评析

  商标审查实践中,虽然有《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文件作为参考,但是商标近似的判断相对主观,有时候,当我们的商标注册以后,要及时进行关注和监测,关注是否有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也初审公告,关注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其他相关类别上进行了注册申请等等,不要让一些漏网之鱼,特别是不要让一些有明显模仿恶意的主体有机可乘。

  本案中,按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 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 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的规定,权利人是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作者:文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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