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发布《欧盟委员会致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经济社会委员的通报: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欧盟方法》(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Setting out the EU approach to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提出了欧盟委员会对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方法。该通报的目的在于至少解决欧盟法院对华为和中兴通讯的判决中所遗留的SEP许可问题。该文件由4个部分组成:提高实施者披露SEPs的透明度、FRAND许可原则、确保一个可预测的SEPs实施环境、开源和标准。
1. 提高透明度
欧盟委员会指出,目前标准的使用者可能很难确定他们所披露的SEPs以及所有必要许可合作伙伴的规模。在这种情况下,文件指出标准开发组织(SDOs)需要提供更多用户友好的关于已申报的SEPs的数据。SDOs数据库应该提供访问专利局数据库的链接,包括与专利所有权相关的最新信息。
文件还指出过度申报的程度很高,因此需要加强许可人对“专利必要性(Patent Essentiality)”主张的审查。文件表明,这可以通过具备足够技术能力和市场认可度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的严格审查来实现。但是,需要在加强审查和成本之间做出权衡。
2. FRAND许可原则
欧盟委员会指出进行SEP许可时,需要考虑以下评估原则:
(1)许可条款必须与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有明确的关系。特别是,“价值主要需要关注技术本身,原则上不应该包括任何将技术纳入标准的因素”。
(2)确定FRAND许可费应该考虑到现有专利技术的附加价值。而且该价值应该跟与专利技术无关的产品市场的成功与否无关。
(3)FRAND评估应确保能持续激励SEP持有者为标准贡献他们最好的可用技术。
(4)为了避免许可费叠加,各方需要整体考虑标准的许可费,评估技术的整体附加价值。
欧盟委员会指出,鉴于FRAND不是一成不变的,各部门之间的解决方案可能有所不同,取决于具体的商业模式。
3. 可预测的实施环境
文件指出,SEPs比与其他专利更频繁地被起诉,这凸显了建立一个可预测的实施环境的必要性。这反过来又引出一个问题:如果发现SEPs是有效的且被侵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SEP许可人可以在不违反欧盟反垄断法的前提下寻求禁令而不滥用其主导地位?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文件考虑了欧盟法院对华为与中兴通讯一案的判决。文件指出,潜在的SEP被许可人必须收到足够详细的相关信息,以确定SEP投资组合的相关性及所提供许可证是否符合许可人的FRAND条款。尽管具体要求可能因情况而异,但是欧盟委员会认为,评估FRAND并且作出适当的还价,有必要就以下方面作出明确的解释:
(1)将专利纳入标准的必要性;
(2)涉嫌侵权的产品;
(3)推荐的专利许可费计算;
(4)FRAND的非歧视原则。
文件也指出,SEP实施者提出的还价必须是:
(1)涉及所有的SEPs,而不是仅仅基于某一单件专利;
(2)明确包含具体产品中与标准相关的准确使用信息。
实施者的还价是否足够“及时”视情况而定,并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所主张的SEPs数量和侵权索赔中包含的细节。然而,该文件再次提到需要对初始报价做出回应的合理时间与SEP持有人提供信息的细节和质量之间做出权衡。
文件还指出,当事人愿意提交具有约束力的第三方FRAND裁决(如果该还价不被认定为FRAND)应被视为FRAND行为的一个指示。
与之前欧盟反垄断法一致,该文件认为,专利组合的所有权人有时可能希望同时向SEPs和非SEPs提供许可,但被许可人不应被要求接受其他专利的许可。但是,欧盟委员会认识到SEP专利组合许可带来的效益,并承诺“按照专利组合许可的行业惯例与利益相关者(包括适当的法院、仲裁员和调解员)合作开发并使用一致的方法,如:抽样,以便高效解决SEP争议”。
4. 开源和标准
文件阐述了开源软件的优势,并指出了开源项目与标准开发集成的优势。文件称:“欧盟委员会将与利益相关各方、开源社区以及SDOs合作,通过研究和分析,为开源和标准化之间的成功交互提供帮助。”
5. 结论
尽管没有法律约束,但未来SEP的许可谈判和诉讼中,该文件将毫无疑问地会被提及。虽然该报告重申了华为与中兴通讯一案中建立的原则,并就如何分析专利组合的许可问题提供了进一步的建议,但华为与中兴通讯一案中的一些最具争议性问题仍未解决。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